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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春贵与被告潘传枝、林在雄、吴河买卖合同一案的补正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8 10:52:42 打印 字号: | |

2001)岚经初字第96号之一

                   

林在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71202****)、吴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202****)、潘传枝(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91217****):

原告陈春贵与被告潘传枝、林在雄、吴河买卖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1)岚经初字第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2001)岚经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的“吴何”均补正为“吴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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