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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贺永硕与被告吴振錬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8 10:53:37 打印 字号: | |

(2014)岚民初字第1184号

 

吴振(身份证号:H302***(*):

本院受理原告贺永硕与被告吴振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岚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贺永硕与吴振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贺永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郭淋

联系电话:2433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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