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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1 08:24:05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606号

                   

陈桂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1027XXXX):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60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2021年8月物业费1513元、水电公摊费304元、垃圾清运费80元、二轮地下停车管理费320元(2019年1月-2021年8月)、二轮充电电费280元,合计249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岚芳

  

联系电话:2311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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