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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雪娇与被告念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15:19:21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134号

 

念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0723XXXX):

原告薛雪娇与被告念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念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薛雪娇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5年4月9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2%计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念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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