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5132号
张惠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0120XXXX):
原告王小清与被告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张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小清借款本金7.8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其中1.8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2万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2万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2万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7.8万元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张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小清借款利息884.5元;驳回王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其中23元由王小清负担,1215元由张惠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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