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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9 08:46:22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1389号

                   

陈培永(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219XXXX):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38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陈培永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437元,公摊费717元、滞纳金10242元(自2018年起,以每年度1509元为基数,按每日3‰自次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缴清之日止)。2.判令陈培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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