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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花娇与被告高仁旺、李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0 10:41:39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921号

高仁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00324****)、李玉娇(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50909****):

原告吴花娇与被告高仁旺、李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吴花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53元,由吴花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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