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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丹丹与被告高香珠、林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1 15:57:45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54号

 

高香珠(身份证号:35012819730510XXXX):

林春弟(身份证号:35012819691218XXXX):

原告陈丹丹与被告高香珠、林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香珠、林春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丹丹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高香珠、林春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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