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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执兴与被告卓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1 16:36:36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1604号

卓红波(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731216XXXX):

原告王执兴与被告卓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60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卓红波立即向原告王执兴支付材料费3427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卓红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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