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688号
江方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1020XXXX):
原告陈华平与被告江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江方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华平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0年12月2日起、20万元自2011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71元,减半收取计6885.5元,由江方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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