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华平与被告江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1 16:37:31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688号

江方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1020XXXX

原告陈华平与被告江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江方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华平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0年12月2日起、20万元自2011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71元,减半收取计6885.5元,由江方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0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