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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郑长美与被告高名寿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2 11:10:48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1744号

高名寿(身份证号:35012819650224XXXX):

本院受理原告郑长美与被告高名寿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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