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304号
陈贤雄(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90921XXXX):
原告陈何生与被告陈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贤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何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20万元自2008年3月17日起、10万元自2008年5月1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30万元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陈何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8元,减半收取计6229元,由陈贤雄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