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破1号之二
2022年3月28日,创昕能源科技(福建平潭)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于2022年1月27日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但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用。鉴于破产费用目前均由管理人垫付,债务人财产将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终结创昕能源科技(福建平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2021)闽0128破1号之二
2022年3月28日,创昕能源科技(福建平潭)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于2022年1月27日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但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用。鉴于破产费用目前均由管理人垫付,债务人财产将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终结创昕能源科技(福建平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