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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曦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6 16:42:55 打印 字号: | |

(2022)0128民初470号

李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91010XXXX

原告吴曦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吴曦代付代偿款50455.43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驳回吴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李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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