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470号
李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91010XXXX):
原告吴曦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吴曦代付代偿款50455.43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驳回吴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李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