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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檀林京与被告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6 16:44:59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204号

                   

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9555796N):

本院对原告檀林京与被告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2022)闽0128民初2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22)闽0128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檀林京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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