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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省信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9 10:41:3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327号

游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825XXXX:

原告福建省信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32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1)闽0128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信恒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信恒达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月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8628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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