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143号
林贻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228XXXX):
翁梅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2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贻华与被告林贻琴、翁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1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和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利率2%计算,从2014年7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89360元;以7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00333元;以13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173元),以上本息暂计3518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