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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雪琴与被告高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7 08:22:25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632号

高居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1****):

        原告高雪琴与被告高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高居生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葛屿路12号融信8A31#楼1705单元房屋(R1429263),查封金额284232元。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高雪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翁奇震      

        联系电话:0591-2439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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