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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周而香与被告贺永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6 17:57:4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904号

贺永硕(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6703235068****):

        原告周而香与被告贺永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周而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61元,由周而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0591-8628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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