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1889号
魏世佑(身份证号:35012819581111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贻华与被告魏世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林贻华与被告魏世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魏世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贻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魏世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官:8628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