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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贻华与被告魏世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8 16:20:08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1889号


魏世佑(身份证号:35012819581111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贻华与被告魏世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林贻华与被告魏世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魏世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贻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魏世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官: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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