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535号
念其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101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魏珠云与被告念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5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其利息(分期期间自2016年8月4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利息差2000元;自2021年4月1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人民币250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5日,共计拖欠利息为3003元)。2.判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区法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叶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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