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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清妹与被告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2 08:36:07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271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8050327802U):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妹与被告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7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交付位于平潭县流水镇“富创世纪城”的6号楼3号6-1、6号楼4号6-2店面;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律师费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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