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71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8050327802U):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妹与被告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7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交付位于平潭县流水镇“富创世纪城”的6号楼3号6-1、6号楼4号6-2店面;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律师费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