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708号
颜建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719XXXX):
原告龚国銮与被告颜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颜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龚国銮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0月1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按月利率1.23%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还利息5.5万元);二、驳回龚国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8元由颜建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5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