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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5 17:14:19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2903号


游经凤(身份证号:35012819811224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游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318元;二、游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公摊费2408元;三、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游经凤负担46.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 8628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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