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彬煌与被告薛学杰、第三人林祥国、林爱花、林祥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4 00:00:58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415号


薛学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1001XXXX)、第三人林祥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403XXXX)、林爱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904XXXX)、林祥宝(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0319XXXX):

        本院受理原告刘彬煌与被告薛学杰、第三人林祥国、林爱花、林祥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4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确认原告对其购买的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福新路28号的阳光城(二期)16#楼703单元房享有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生存权;2.停止对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