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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晓锋与被告林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6 10:22:53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354号


林正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814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锋与被告林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闽0128民初33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起诉状 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絮凝剂佘款19000 元;逾期利息:总共744.37元;利息计算:以银行存款年利率2. 25%,以本金21000元2020年11月15日-2021年7月30日利息为334.69元;以本金19000元2021年7月30日-2022年 6月15曰为409.68元,总计:19744. 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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