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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魏珠云与被告念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8 11:01:16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2535号


念其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101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魏珠云与被告念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念其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珠云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每五十六个月利息3000元的标准,自2016年8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1000元应予以扣除);二、驳回魏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念其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 8628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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