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535号
念其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101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魏珠云与被告念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念其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珠云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每五十六个月利息3000元的标准,自2016年8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1000元应予以扣除);二、驳回魏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念其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叶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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