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571号
林建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630××××)、张春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1029××××)、何美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901××××):
本院受理原告翁月娇与被告林建勇、张春华、何美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翁月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翁月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捷
联系电话:231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