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217号
林明(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41105****):
原告吴小玲与被告林明、张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吴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小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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