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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严世豪与被告何万兴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18:47:39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105号


何万兴(身份证号:35210219780726XXXX):

        本院受理原告严世豪与被告何万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何万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严世豪代偿款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8%计息,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何万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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