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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8 08:27:30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872号


张大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0419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平与被告张大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张大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324.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张大艇负担25元,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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