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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平与被告杨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8 08:59:27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406号


杨柳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603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平与被告杨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杨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平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其中借款50000元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借款500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借款30000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借款35000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借款25000元自2019年3月3日起计,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杨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平借款利息11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8元由杨柳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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