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3406号
杨柳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603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平与被告杨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杨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平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其中借款50000元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借款500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借款30000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借款35000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借款25000元自2019年3月3日起计,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杨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平借款利息11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8元由杨柳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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