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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晓锋与被告林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8 09:05:05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354号

林正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814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锋与被告林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正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晓锋货款19000元;二、驳回王晓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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