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2735号
陈贤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411XXXX)、陈巧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412XXXX):
本院受理原告念克俊与被告陈贤国、陈巧云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绍庄与被告陈则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48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2400元款项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暂计起诉日为1432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4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