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5264号
福建省和裕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9294525):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凯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裕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52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被告福建省和裕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凯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315元,并支付利息【以9203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自2016 年5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时止为284575.665元,之后的利息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