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平潭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在诉请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投资权益等项,被告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与原告产生较大争议。承办法官为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和诚信诉讼,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申报的内容、期限、要求,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双方当事人作出如实申报的书面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离婚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在失去家庭的同时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可以促使离婚纠纷当事人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义务产生更清楚的认识,为人民法院追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法律责任提供更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尤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平潭法院将推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落实到每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严格追究违令者的法律责任,真正地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成为斩断隐匿财产的利剑、守护循令者权益的盾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