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5026号
李清春(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1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李应武与被告李清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清春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应武运输费 548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3.65%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应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