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5199号
林锦霞(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712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张娟与被告林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5199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裁定内容:查封林锦霞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溪南庄188号旺达富春城B区XX#楼XXXX室商品房 [不动产权证号:闽(2022)平潭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的房产(查封限额107002元)。判决内容:林锦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娟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0元;诉讼保全费1055元,合计2292.50元由林锦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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