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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唐付宗与被申请人平潭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17:00:04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财保24号

平潭中航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5620888L):

        本院受理申请人唐付宗与被申请人平潭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平潭中航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平潭中航船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实验区平潭片区分行,账号:14020901096010XXXXX)的存款,冻结限额为334494.88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192元,由唐付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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