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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念克俊与被告陈贤国、陈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2 10:13:33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4865号

陈贤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411XXXX)、陈巧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412XXXX):

        本院受理原告念克俊与被告陈贤国、陈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念克俊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念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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