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65号
福建省中资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XPHUE9):
原告何文国与被告高波、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中资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欠原告的运输费21448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潭实验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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