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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清妹与被告平潭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16:14:41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96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327802):

        原告李清妹与被告平潭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交付位于平潭县流水镇“富创世纪城”6号楼3号6-1、6号楼4号6-2店面;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律师费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潭实验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8628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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