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1184号
林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705 ****):
原告叶宗炮与被告林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653元及利息(利息以446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潭实验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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