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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彬煌与被告薛学杰、第三人林祥国、林爱花、林祥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8:59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415号


第三人林祥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403XXXX)、林爱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904XXXX):

        本院受理原告刘彬煌与被告薛学杰、第三人林祥国、林爱花、林祥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停止对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福新路28号的阳光城(二期)16#楼703单元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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