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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平潭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6 08:57:39 打印 字号: | |

世界知识产权日

平潭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双“亮剑”,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被告人黄某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010月至20211月,黄某聪为非法牟利,参与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主要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跟踪快递运单、提供结算银行卡,按取现额百分之二作抽成。黄某聪涉案销售额累计达37.8万余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平潭检察院认为,黄某聪明知是假冒“飞天茅台酒”仍以市场价格向公众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阻碍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以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黄某聪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

审理情况

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金额达37.8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某聪知假售假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综合考虑黄某聪退赔、自首等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所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实验区首例涉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平潭法院组成“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黄某聪假冒“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而且假冒的酒水一旦流入市场,还会危害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的判决有力惩处了不法经营行为,同时判令黄某聪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在尊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亦给予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警示,营造诚信自律营商环境。本案对于规范市场经营、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二: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协同、高效救济权利人合法权益——“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全公司)是台湾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系第138159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4月,味全公司发现平潭多家食杂品店未取得其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味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平潭当地多家食杂店、冻品店等。龚某某明知黄某某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从黄某某处购进并对外出售。案件处理涉及刑事诉讼、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等司法程序。

审理情况

刑事案件部分,平潭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66.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龚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9.6万余元,情节严重。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实际情况,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某、龚某某三年、九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2万元、1.5万元,没收涉案扣押的“味全”高鲜味精1384盒,并向龚某某发出禁止令,禁止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销售经营活动。

关于涉及销售商家的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部分,平潭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工作指引(试行)》,促成权利人与全部侵权人均达成调解协议,平潭法院同步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是平潭法院在“三同步”工作机制指引下,高效完成的全省法院首批涉台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系列案件,平潭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发出禁止令,亦属首次。就案件所涉“三合一”审判而言,其中刑事案件审理,聚焦民生食品安全,同时,依法平等有效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发出食品销售禁止令,有效阻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可能,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效果。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中,依据“三同步”工作机制,针对达成调解协议且首次侵权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权利人无需再进行诉讼维权。同时,法院同步进行司法确认,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流程衔接,是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程序协同的有益实践探索。

典型案例三:平衡权利人与中小微企业权益,疫情背景下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平潭多家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21-2022年期间,音集协以KTV经营者未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未缴纳使用费,在所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曲库中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严重侵犯音集协的著作权为由,陆续将实验区十多家KTV经营企业告上法庭,诉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等。

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之认定是以侵权歌曲数目为依据还是以KTV终端(KTV包厢)的使用量为依据,系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音集协主张以其取证的侵权歌曲数乘以音集协近三年公布的福建省使用费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并提出省内其他法院判例均已支持其提出的上述计算方式。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音集协无法举证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时,对其损失的认定可参照音集协公告的收费标准,但以其取证的侵权歌曲数作为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的唯一依据不尽客观,而应同时结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对于KTV经营限制等现实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最终,平潭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对KTV行业经营管理相关指导意见、周边地区卡拉OK经营者许可使用费标准、音集协使用费收取管理办法、KTV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

在疫情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仅要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应充分体现司法的温度。本系列案件审理时,平潭法院从现实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特定行业、企业经营的客观影响,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避免盲目支持高额赔偿,注重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案件的审理还促成了音集协给予卡拉OK经营者疫情期间部分使用费的免除,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更好地平衡了双方合法权益。这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措施”,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上述经验做法亦被写入当年度《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典型案例四:行政、司法联合惩戒,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

案情简介

20218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依法在违法人曾某所有的小轿车内查获40余箱假冒“美孚”和“嘉实多”商标的机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除了上述随车携带的假冒机油外,还曾向平潭多家商店销售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机油,违法经营额达2万余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曾某的上述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曾某作出没收侵权机油172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曾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经审查认为,曾某在明知供货商销售的系侵犯注册商标“美孚”和“嘉实多”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对外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扣押的侵权机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万元及加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运行以来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依据上述实施意见,曾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平潭法院依照申请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社会公示,通过“黑名单”制度实现联合惩戒。通过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倒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有效助力打造“知信、守信、重信”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推进实验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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