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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怡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6 11:39:08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803号

                   

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095060xxxx、91350128050327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怡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8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2782461.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623327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87774.75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6216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0月5日起计算、92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翁奇震     

        联系电话:2439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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