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741号
刘必月(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604XXXX):
本院受理原告姚福林与被告刘必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7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16100元及按年利率3.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坛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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