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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鸢与被告高鹭、张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5 22:39:28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1140号

高鹭(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1030XXXX):

张大凤(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10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鸢与被告高鹭、张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高鹭、张大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鸢代偿款76180.7元及利息(其中,7000元按照年利率3.7%从2021年12月31日起算,4000元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6月5日起算,40000元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7月12日起算,25180.7元按照年利率3.65%从2022年11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高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高鹭、张大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陈兴

        联系电话:2439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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