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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0:35:43 打印 字号: | |

平潭法院发布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8103时许,余某甲、余某乙明知是拖网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从福清东壁岛出发前往平潭大练岛、屿头岛附近海域,采用禁止使用的电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4.15千克。

【审理结果】

余某甲、余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余某甲、余某乙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地,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通常在伏季实行禁渔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靠海吃海”,传统捕捞行业曾是平潭海岛的支柱产业。通过对此类犯罪的办理,能让海岛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发生,从而保护蓝色生态的可持续性。

施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间,施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平潭县某村的防护林地进行平整,改建为水鸭养殖场。经鉴定,施某累积占用林地面积26.54亩。其中,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的林地面积为20.58亩,原有植被受到一般毁坏的林地面积有4.22亩。施某自愿缴纳被占用农用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和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78579.19元。

【审理结果】

施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达24.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平潭海岛地理位置特殊,生态环境脆弱。海岛防护林不仅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对于海岛防灾、减灾和维护生态平衡起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建设绿色海岛的第一道防线。防护林被破坏将引起严重的后果,同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防护林,维护海岛生态环境应成为海岛居民的共识。

刘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2月,刘某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办废塑料回收加工厂。20223月,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压缩废墨水桶共计22.34吨,并堆放在其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内。同月18日,刘某对其收购的压缩废墨水桶进行破碎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周边的水沟。同日,刘某将废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约0.3吨进行销售。经鉴定,刘某收购加工的压缩废墨水桶为危险废物,其破碎加工废墨水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标。

【审理结果】

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刘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此案系实验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平潭的“真宝贝”。实验区法院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防治污染和修复生态并举,大力推进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不断丰富修复方式、优化修复效果,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努力实现每办理一个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就恢复一片受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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