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1160号
李珊珊(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903 ****):
原告叶宗炮与被告李珊珊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李珊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宗炮货款41206元及相应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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